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10-11 10:07:24.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举措激发市场活力,冲刺今年目标任务、推动明年良好开局,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一)加大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力度。按照成都市、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其他市(州)(不含阿坝州、甘孜州)三类区域,对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市(州),继续实施分区整体激励政策,加大奖补激励力度,鼓励各地多作贡献。
(二)加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顶格提标至24000元。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激励。对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综合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定向激励。优化调整项目投资通报督导机制,激励增长较好的市(州)多拉快跑、多作贡献,督促增长滞缓的市(州)缩小差距、迎头赶上。
(四)加大民间投资引导激励。对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民间投资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定向激励。多渠道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大环评、金融等要素保障力度,优先支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三、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五)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用于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化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六)发放新一轮“蜀里安逸”消费券。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零售、餐饮、家居3类领域的个人消费者,通过平台机构分渠道分批次发放新一轮“蜀里安逸”消费券,鼓励相关市场主体让利促销。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激励。对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量达到4万辆的市(州),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量达到3万辆的市(州),给予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大力推动新能源整车企业以销促产。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八)实施二手车销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九)实施冬季新增航班航线补贴。鼓励“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对冬航季新增航班航线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十)实施旅行社引客入川奖补。对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冬游四川消费季”期间,组织旅游团队来川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0元给予奖补;对组织包机、列车团和直通车来川旅游的旅行社分类分档予以奖补。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十一)降低省外来川小型客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对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每周五0时至周日24时,省外车牌小型客车(一类客车)在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ETC方式出站的,川内通行费在享受既有ETC优惠政策基础上再予五折优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推动外贸提质增效
(十二)支持稳定外贸。支持成都市实施稳外贸奖励政策,对2023年度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给予激励。用好500亿元外贸专项政策性金融信贷额度,扩大对外贸企业政策性融资。
(十三)支持扩大进口。对2023年度进口增量贡献大的外贸企业,省级财政给予奖励,重点支持新能源矿石、化工原材料、粮油等大宗商品以及优质消费品进口;重点支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贸易结算公司、国际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高能级市场主体。
五、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十四)支持降低支农支小贷款利率。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支小惠商贷”和“助农振兴贷”的地方法人银行,财政贴息比例提高至2%,确保贷款主体实际付息率不超过1年期LPR-35BP。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十五)支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新发生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再担保费。
(十六)支持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本。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成功发行债券的注册地在省内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按其承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支持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六、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八)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净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十九)推动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规上工业企业竣工投产且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激励。
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推动政策早落地早见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优化资金拨付机制,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2日
(本文有删减)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举措激发市场活力,冲刺今年目标任务、推动明年良好开局,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一)加大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力度。按照成都市、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其他市(州)(不含阿坝州、甘孜州)三类区域,对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市(州),继续实施分区整体激励政策,加大奖补激励力度,鼓励各地多作贡献。
(二)加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顶格提标至24000元。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激励。对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综合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定向激励。优化调整项目投资通报督导机制,激励增长较好的市(州)多拉快跑、多作贡献,督促增长滞缓的市(州)缩小差距、迎头赶上。
(四)加大民间投资引导激励。对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民间投资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定向激励。多渠道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大环评、金融等要素保障力度,优先支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三、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五)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用于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化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六)发放新一轮“蜀里安逸”消费券。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零售、餐饮、家居3类领域的个人消费者,通过平台机构分渠道分批次发放新一轮“蜀里安逸”消费券,鼓励相关市场主体让利促销。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激励。对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量达到4万辆的市(州),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量达到3万辆的市(州),给予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大力推动新能源整车企业以销促产。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八)实施二手车销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九)实施冬季新增航班航线补贴。鼓励“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对冬航季新增航班航线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十)实施旅行社引客入川奖补。对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冬游四川消费季”期间,组织旅游团队来川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0元给予奖补;对组织包机、列车团和直通车来川旅游的旅行社分类分档予以奖补。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十一)降低省外来川小型客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对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每周五0时至周日24时,省外车牌小型客车(一类客车)在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ETC方式出站的,川内通行费在享受既有ETC优惠政策基础上再予五折优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推动外贸提质增效
(十二)支持稳定外贸。支持成都市实施稳外贸奖励政策,对2023年度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给予激励。用好500亿元外贸专项政策性金融信贷额度,扩大对外贸企业政策性融资。
(十三)支持扩大进口。对2023年度进口增量贡献大的外贸企业,省级财政给予奖励,重点支持新能源矿石、化工原材料、粮油等大宗商品以及优质消费品进口;重点支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贸易结算公司、国际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高能级市场主体。
五、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十四)支持降低支农支小贷款利率。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支小惠商贷”和“助农振兴贷”的地方法人银行,财政贴息比例提高至2%,确保贷款主体实际付息率不超过1年期LPR-35BP。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十五)支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新发生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再担保费。
(十六)支持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本。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成功发行债券的注册地在省内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按其承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支持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六、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八)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净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十九)推动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规上工业企业竣工投产且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激励。
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推动政策早落地早见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优化资金拨付机制,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