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一)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
),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五)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议决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