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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09-01 10:57:30.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1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提出的《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发挥高校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上的优势,推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国民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要求,现就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学科技园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各市、县区可在权限范围内参照《意见》为大学科技园制定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省内外科技人员入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二、大学科技园所在市应设专人负责办理大学科技园内入驻企业有关工商、税务、商检、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等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入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资合作,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直接上市、借壳上市或发行债券,扩大融资规模。

   四、对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低限收取,大学科技园的建设项目,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需要审批的大学科技园建设项目,省市有关部门予以优先转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

   五、大力支持大学科技园的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通讯、计算机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六、由政府建立引导资金,并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入园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促使科技成果转化。

   七、经大学科技园审定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在大学科技园内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按《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九、入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入园的企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业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企业自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及其一同进口的配套零>,报海关批准,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入园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快折旧,入园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全额列入成本。为鼓励入园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当年技术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十一、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经评估确认后,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促进大学科技园内企业(项目)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系,实现银企合作。各级银行应大力支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够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商业银行均应及时发放科技贷款予以支持。对大学科技园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管理规范的项目(企业),经大学科技园审核后,由所在地方给予贷款贴息、融资担保以及优先获得省风险投资基金等扶持。

   十三、入园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经大学科技园初审合格后,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列入国家、省各类计划,并由大学科技园负责协调、落实。

   十四、加强对入园企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入园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专利管理、技术监督、工商登记、版权管理等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国际标准认定、质量检测、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要优先办理,并给予扶持。

   十五、入园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可按《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发〔1999〕第595号)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十六、外商、外埠机构和个人在国家和省定的大学科技园创办合资、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入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创办科技企业或受聘于园内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在企业兼职期间,其在校、所的工资待遇不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到大学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转化业务的中介机构,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可在3年内回原高校和科研院所竞争上岗。允许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兼职或休学保留3年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十八、对归国留学人员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外省市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入园创业,经大学科技园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可适当放宽)的户口迁入大学科技园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不得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或类似费用,省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档案管理业务,有条件的可优惠提供周转居住用房;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其配偶条件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对其中不迁户口者,暂住地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不办暂住证的免收流动人口管理业务费。

   十九、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入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实行重奖。入园企业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和技术、管理要素入股以及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股权、期权等多元分配方式;允许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中实行股份选择权制度,批准试行此制度的企业,可从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用于股份奖励、股份激励、股份选择权或股份期权等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企业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二十、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类和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200023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属于大学或科研院所的离岗人员,仍可按原单位申报;对入园企业的其他人员,可通过省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受理解决。

   二十一、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从其省级有关规定。

   二十二、入园企业的商务人员、技术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当年内多次出国或5个半月内多次赴港澳的手续。

   二十三、对大学教师和学生利用职务成果进行创业,在成果评估、界定时,转化人员应占一定比例,或一次性给予转化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其比例可比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规定实施。

   二十四、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科技园为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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