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LOCAL POLICY

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2015-05-05 11:47:41.0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主要包括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和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三类人才资助。


第二章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的对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简称“高层次人才资助”)对象应当是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可按以下两类条件进行申报:


(一)在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 “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 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在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外地来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我市市域外的“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高层次人才,来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资助金额


对立项资助对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第三章  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第六条  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的资助对象


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专项(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人才资助”)资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创业资助: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创新服务资助:在蓉高校教师(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担任在蓉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第七条  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创业资助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三)申报创新服务资助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服务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所在高校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聘书或合作协议、服务企业期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联合承担的各级科技项目、联合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资助金额


对创业资助立项资助对象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对创新服务资助立项资助对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章  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在职博(硕)士资助


第九条  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的对象


为充分发挥相关高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学术和师资优势,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人才的培养,成都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高校,实施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计划(以下简称“联合培养计划”),支持我市相关企业选派在职人员攻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学位。


第十条 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成都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合培养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确定予以资助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


3.负责学费资助的审核及发放;


(二)相关高校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工程博(硕)士的招生、考试、录取、培养工作。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


1.选派本企业员工报考相关高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


2.为本企业在职攻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学习条件,并提供不少于30%的学费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


经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考试录取攻读工程博(硕)士的我市企业在职人员,其攻读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在成都市科技局确定的支持范围内,成都市科技局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在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联合培养计划”学费资助需出示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凭证、培养服务协议、身份证等原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学费资助申请表》;


(二)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工程博(硕)士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攻读工程博(硕)士学位学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定的培养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应明确企业和个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申请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等;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相关高校签订的人才联合培养协议或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非必备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及相关程序


常年受理申报,经评审(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并报成都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及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管理办法(成科字〔201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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