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审批标准
一、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企业名称是否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
审查企业名称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①名称中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不良文化的词语;
②名称中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③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申请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相符合;
4、申请的企业名称字号是否属著名(驰名)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5、申请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已核准或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同字号同行业;申请的企业名称是否对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解;
6、申请的企业名称是否属本局登记审批范围;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工商机关时,登记机关是否出具初审意见;
8、审查申请预核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9、审查申请预核名称是否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10、审查股东资格。股东所提交的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是否有效。
11、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时间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审批意见
1、各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作“同意”审批。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不能补齐相关材料的,作“不同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