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科高(2006)6号
各市州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现将《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省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省省创新资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企业须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省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项目主要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应属于《项目指南》重点支持范围。不在《项目指南》内,但有明显四川资源和技术优势,并符合四川省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 企业申请省创新资金,应按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以下简称“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范要求。
第十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科技厅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一条鼓励市、州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地方创新资(基)金,鼓励企业申报所在地区设立的地方创新资(基)金项目计划。已经申报地方创新资(基)金的企业不再另行申报省创新资金。省创新资金对市、州、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创新资(基)金立项并经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市(州)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向省创新资金推荐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时,应征求市(州)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市(州)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推荐项目的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资料送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三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科技评估等。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任或认可,并进入省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五条承担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技厅和财政厅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省科技厅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省科技厅、财政厅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专家和评估机构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省科技厅、财政厅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参与省创新资金评审的专家和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可根据对专家信用评价情况和每年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对省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将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四川网站(www.innofund.sc.cn)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暂不签定合同,并会同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出具撤销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省科技厅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也可委托市(州)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协助进行对当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当地财政局省创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并按时交送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实地检查情况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协助监理意见等,出具对项目的监理意见,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省科技厅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省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验收后,应做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创新资金立项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的管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管理并轨实施。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监理意见和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送交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科计字[200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